6.1.4两台牙椅间宜设物理隔断(高度≥1800 mm)或头枕间距≥2400 mm;6.1.5至少每两台牙椅配 1 套手卫生设施。
6.1.1建筑至少分诊疗区、器械处理区、医疗辅助区(含压缩空气设备区、负压吸引设备区、医疗废物暂存与污水处理区;自行灌制石膏模型的诊所需独立模型灌制打磨区)、候诊区、办公区。
6.1.2 b / c压缩空气进气口远离污染源、送入诊室的压缩空气应经无油处理;负压吸引排气口远离主要出入口、压缩空气进气口与人群聚集场所。
4.4.4供水管路宜带逆止装置、牙科手机宜带防回吸装置;5.4.2.7粗、微过滤器按厂家说明定期清洗更换。
6.3.1 c机械通风诊室最小新风量不小于 2 次/h 换气、人均不小于 30 m³/h,送风口不宜设在牙椅头枕与器械台上方。
依据:WS/T 842—2024 4.4.4、5.4.2.7、6.1.1、6.1.2、6.1.4、6.1.5、6.3.1 c。标准原文已核,核对时点 2026-11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