检查主体:卫生健康行政部门、疾控机构、卫生健康监督所
全院预检分诊、隔离安置、疫情报告、聚集性病例与终末消毒归口管理
适用范围:全院 · 门急诊、病区与感染性疾病科 | 牵头:院感科 | 协同:医务科、护理部、门急诊、检验科、信息科、后勤
本册共 16 份资料,按制度 / 规程 / 预案 / 记录 / 专项分列
本件主要依据:GB 19193—2025《传染病消毒规范》(2026-11-01 实施,4.3/5.1.3/5.1.4/5.2.6/7.1.4/9.1 已核)
第一条 为落实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相关工作,明确全院职责分工与记录可追溯要求,结合本机构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下列文件制定:GB 19193—2025《传染病消毒规范》(2026-11-01 实施,4.3/5.1.3/5.1.4/5.2.6/7.1.4/9.1 已核);WS/T 311—2023《医院隔离技术标准》(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文号与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;本机构传染病报告与预检分诊制度(按本机构现行版本填写)。涉及限值与频次的,以现行标准原文、产品说明书与属地监管要求为准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 · 门急诊、病区与感染性疾病科,由院感科归口,协同部门为医务科、护理部、门急诊、检验科、信息科、后勤。
第四条 院感科负责制度起草、口径统一、督导组织、资料归档与跨部门协调,不代替执行部门完成现场作业。
第五条 各协同部门按职责落实本部门环节,指定联系人并保留本部门原始记录;执行人逐项签字,复核人核对完整性。
第六条 预检分诊按本机构现行制度设置点位与动线,院感科会同门急诊定期核查并留书面记录。
第七条 疫情报告实行填报、审核、网络直报分岗,卡片与回执按日期归档,报告时限按法定要求与本机构现行制度执行。
第八条 隔离安置按 WS/T 311—2023 与本院条件组织,条件不足时的替代方案由授权负责人批准并注明期限。
第九条 本职责域下列记录须逐项填写:预检分诊点位与动线核查表、传染病报告卡登记与回执表、隔离安置与解除记录表、终末消毒执行记录表、报告漏报迟报核对表。
第十条 记录写明执行人、复核人与日期;涂改按本机构规定更正并留痕,保存期限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感科组织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;修订时留版本号、生效日与旧版归档。
本件主要依据:WS/T 311—2023《医院隔离技术标准》(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
第一条 本制度为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的专项管理要求,与总则与职责制度配套执行,适用于全院 · 门急诊、病区与感染性疾病科。
第二条 终末消毒按 GB 19193—2025 组织,记录覆盖对象、范围、方法、执行人、复核人与可追溯环节(7.1.4)。
第三条 按 GB 19193—2025 9.1 口径,核酸检测不用于消毒后存活判断;消毒效果评价另按现行标准与本机构现行制度执行。
第四条 按 4.3、5.1.3、5.2.6 口径避免过度消毒、不全面无差别消毒、原则上不用化学因子对室内空气做预防性消毒。
第五条 发现与本制度要求不一致的情形,保留原始记录并按本机构现行流程登记、复核与整改。
第六条 整改项写明责任部门、完成时限与复核结论,未闭环项按本机构现行制度升级。
第七条 本制度与上位标准不一致时,以现行标准原文与属地监管要求为准,并及时换版。
本件主要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文号与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
第一条 院感科为本职责域牵头部门,医务科、护理部、门急诊、检验科、信息科、后勤为协同部门,各自保留本部门原始记录。
第二条 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口径、组织督导、汇总资料与对外答复;协同部门负责本部门执行、自查与整改。
第三条 针对「预检分诊点位、动线与人员配置按什么制度执行,谁来督导」,由院感科组织核对,相关协同部门提供本部门原始记录。
第四条 针对「法定传染病报告由谁填、谁审核、谁网络直报,回执在哪」,由院感科组织核对,相关协同部门提供本部门原始记录。
第五条 针对「隔离安置条件不足时的替代方案由谁批准」,由院感科组织核对,相关协同部门提供本部门原始记录。
第六条 考核结果按部门分列,问题按编号闭环;共性问题从制度、流程、设施与培训层面分析。
第七条 本制度由院感科会同协同部门每年复核一次,换版留版本记录。
| 环节 | 牵头 | 协同 | 应留记录 | 复核人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预检分诊与动线核查流程 | ||||
| 传染病报告卡填报审核与直报流程 | ||||
| 隔离安置与转科交接流程 | ||||
| 终末消毒组织与记录流程 |
本件主要依据:GB 19193—2025《传染病消毒规范》(2026-11-01 实施,4.3/5.1.3/5.1.4/5.2.6/7.1.4/9.1 已核)
适用范围:全院 · 门急诊、病区与感染性疾病科 | 牵头:院感科 | 协同:医务科、护理部、门急诊、检验科、信息科、后勤。本规程对应「预检分诊与动线核查流程」,执行岗位按本机构岗位职责表,复核由牵头部门组织。
核对依据文件、物资、表单版本与上一环节记录是否齐备;发现资料过期、物资缺失或版本不符,先补齐再开始。
执行人签字,复核人核对记录完整性与异常项;异常项单独编号并进入整改台账。
预检分诊点位与动线核查表、传染病报告卡登记与回执表、隔离安置与解除记录表。
本件主要依据:WS/T 311—2023《医院隔离技术标准》(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
适用范围:全院 · 门急诊、病区与感染性疾病科 | 牵头:院感科 | 协同:医务科、护理部、门急诊、检验科、信息科、后勤。本规程对应「传染病报告卡填报审核与直报流程」,执行岗位按本机构岗位职责表,复核由牵头部门组织。
核对依据文件、物资、表单版本与上一环节记录是否齐备;发现资料过期、物资缺失或版本不符,先补齐再开始。
执行人签字,复核人核对记录完整性与异常项;异常项单独编号并进入整改台账。
预检分诊点位与动线核查表、传染病报告卡登记与回执表、隔离安置与解除记录表。
本件主要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文号与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
适用范围:全院 · 门急诊、病区与感染性疾病科 | 牵头:院感科 | 协同:医务科、护理部、门急诊、检验科、信息科、后勤。本规程对应「隔离安置与转科交接流程」,执行岗位按本机构岗位职责表,复核由牵头部门组织。
核对依据文件、物资、表单版本与上一环节记录是否齐备;发现资料过期、物资缺失或版本不符,先补齐再开始。
执行人签字,复核人核对记录完整性与异常项;异常项单独编号并进入整改台账。
预检分诊点位与动线核查表、传染病报告卡登记与回执表、隔离安置与解除记录表。
本件主要依据:本机构传染病报告与预检分诊制度(按本机构现行版本填写)
适用范围:全院 · 门急诊、病区与感染性疾病科 | 牵头:院感科 | 协同:医务科、护理部、门急诊、检验科、信息科、后勤。本规程对应「终末消毒组织与记录流程」,执行岗位按本机构岗位职责表,复核由牵头部门组织。
核对依据文件、物资、表单版本与上一环节记录是否齐备;发现资料过期、物资缺失或版本不符,先补齐再开始。
执行人签字,复核人核对记录完整性与异常项;异常项单独编号并进入整改台账。
预检分诊点位与动线核查表、传染病报告卡登记与回执表、隔离安置与解除记录表。
本件主要依据:GB 19193—2025《传染病消毒规范》(2026-11-01 实施,4.3/5.1.3/5.1.4/5.2.6/7.1.4/9.1 已核)
门急诊或病区出现同类病例聚集,或接到疾控部门协查通知。
发现人 → 院感科 → 相关协同部门 → 分管领导;报告时限与方式按本机构现行制度执行,涉及法定报告的另按法定要求办理。
使用预检分诊点位与动线核查表、传染病报告卡登记与回执表留痕;处置结束后形成复盘记录,写明原因、系统改进项、责任部门与完成时限。
按本机构现行制度组织本职责域演练,形成演练记录与改进项闭环。
本件主要依据:WS/T 311—2023《医院隔离技术标准》(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
网络直报中断、系统故障或报告卡信息缺失影响法定报告。
发现人 → 院感科 → 相关协同部门 → 分管领导;报告时限与方式按本机构现行制度执行,涉及法定报告的另按法定要求办理。
使用预检分诊点位与动线核查表、传染病报告卡登记与回执表留痕;处置结束后形成复盘记录,写明原因、系统改进项、责任部门与完成时限。
按本机构现行制度组织本职责域演练,形成演练记录与改进项闭环。
本件主要依据:GB 19193—2025《传染病消毒规范》(2026-11-01 实施,4.3/5.1.3/5.1.4/5.2.6/7.1.4/9.1 已核)
适用范围:全院 · 门急诊、病区与感染性疾病科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或差异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填写说明:核查日、点位、人员配置、标识与物资、动线情况、问题编号、核查人均须填写;不适用项写明原因,不留空白;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原始记录不得覆盖式修改。
| 核查日 | 点位 | 人员配置 | 标识与物资 | 动线情况 | 问题编号 | 核查人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本件主要依据:WS/T 311—2023《医院隔离技术标准》(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
适用范围:全院 · 门急诊、病区与感染性疾病科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或差异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填写说明:填报日、科室、诊断名称、填报人、审核人、直报时间、回执编号均须填写;不适用项写明原因,不留空白;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原始记录不得覆盖式修改。
| 填报日 | 科室 | 诊断名称 | 填报人 | 审核人 | 直报时间 | 回执编号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本件主要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(文号与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
适用范围:全院 · 门急诊、病区与感染性疾病科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或差异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填写说明:起始日、科室、安置方式、批准人、措施清单、解除依据、解除日期均须填写;不适用项写明原因,不留空白;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原始记录不得覆盖式修改。
| 起始日 | 科室 | 安置方式 | 批准人 | 措施清单 | 解除依据 | 解除日期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本件主要依据:本机构传染病报告与预检分诊制度(按本机构现行版本填写)
适用范围:全院 · 门急诊、病区与感染性疾病科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或差异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填写说明:日期、区域、消毒对象、方法、执行人、复核人、效果评价方式均须填写;不适用项写明原因,不留空白;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原始记录不得覆盖式修改。
| 日期 | 区域 | 消毒对象 | 方法 | 执行人 | 复核人 | 效果评价方式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本件主要依据:GB 19193—2025《传染病消毒规范》(2026-11-01 实施,4.3/5.1.3/5.1.4/5.2.6/7.1.4/9.1 已核)
适用范围:全院 · 门急诊、病区与感染性疾病科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或差异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填写说明:核对月、科室、应报例数、实报例数、差异原因、补正情况、复核人均须填写;不适用项写明原因,不留空白;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原始记录不得覆盖式修改。
| 核对月 | 科室 | 应报例数 | 实报例数 | 差异原因 | 补正情况 | 复核人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本件主要依据:GB 19193—2025《传染病消毒规范》(2026-11-01 实施,4.3/5.1.3/5.1.4/5.2.6/7.1.4/9.1 已核)
检查主体:卫生健康行政部门、疾控机构、卫生健康监督所 | 职责域: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(全院预检分诊、隔离安置、疫情报告、聚集性病例与终末消毒归口管理)
A37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管理制度(总则与职责)、A38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专项管理要求、A39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岗位分工与协同考核制度、B49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预检分诊与动线核查流程、B50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传染病报告卡填报审核与直报流程、B51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隔离安置与转科交接流程、B52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终末消毒组织与记录流程、C25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聚集性病例或疑似院内传播处置预案、C26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疫情报告系统中断或报告卡异常预案、D61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预检分诊点位与动线核查表、D62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传染病报告卡登记与回执表、D63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隔离安置与解除记录表、D64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终末消毒执行记录表、D65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报告漏报迟报核对表。
常见不符合项:纸质卡与系统回执对不上、动线核查只有首次记录、终末消毒无复核人。
依据标注规则:写有标准号与条号的,可回标准原文核对;标注「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」或「本机构现行制度」的,按本机构与属地现行版本填写。本单元资料为自制整理件,非标准强制值;涉及限值与频次的,以现行标准原文、产品说明书与属地监管要求为准。
标准号核对时点 2026-11-05:国卫通〔2023〕7号(WS/T 311—2023、312—2023、826—2023,2024-02-01 施行,311/312—2009 废止);国卫通〔2025〕9号(WS/T 368/508/512/524/840/848/853/854/855/856/857/859/860/861/862/863—2025,2026-02-01 施行,368—2012 与 508/512/524—2016 废止);WS/T 313—2019、WS 310.1/.2/.3—2016、WS/T 367—2012、GB 15982—2012、GB 19193—2025。条号未逐条复核的,均标注「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」。
本件主要依据:WS/T 311—2023《医院隔离技术标准》(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
检查主体:卫生健康行政部门、疾控机构、卫生健康监督所 | 职责域: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(全院预检分诊、隔离安置、疫情报告、聚集性病例与终末消毒归口管理)
A37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管理制度(总则与职责)、A38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专项管理要求、A39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岗位分工与协同考核制度、B49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预检分诊与动线核查流程、B50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传染病报告卡填报审核与直报流程、B51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隔离安置与转科交接流程、B52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终末消毒组织与记录流程、C25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聚集性病例或疑似院内传播处置预案、C26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疫情报告系统中断或报告卡异常预案、D61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预检分诊点位与动线核查表、D62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传染病报告卡登记与回执表、D63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隔离安置与解除记录表、D64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终末消毒执行记录表、D65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报告漏报迟报核对表、F25 传染病防治与疫情报告 · 传染病防治专项迎检问答卡。
常见不符合项:把核酸检测结果写成消毒合格依据,或把流行期做法写成全年常规。
依据标注规则:写有标准号与条号的,可回标准原文核对;标注「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」或「本机构现行制度」的,按本机构与属地现行版本填写。本单元资料为自制整理件,非标准强制值;涉及限值与频次的,以现行标准原文、产品说明书与属地监管要求为准。
标准号核对时点 2026-11-05:国卫通〔2023〕7号(WS/T 311—2023、312—2023、826—2023,2024-02-01 施行,311/312—2009 废止);国卫通〔2025〕9号(WS/T 368/508/512/524/840/848/853/854/855/856/857/859/860/861/862/863—2025,2026-02-01 施行,368—2012 与 508/512/524—2016 废止);WS/T 313—2019、WS 310.1/.2/.3—2016、WS/T 367—2012、GB 15982—2012、GB 19193—2025。条号未逐条复核的,均标注「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