检查主体:院感科、质控中心、卫生监督
感染管理制度、监测数据与督导闭环
本册共 8 份资料,按制度 / 规程 / 预案 / 记录 / 专项分列
第一条 为规范口腔科院感专项检查相关管理,落实记录可追溯与责任到岗,结合本机构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下列文件制定:WS/T 842—2024 5.4.2.3(独立储水罐用水不超 24 h、每日收工排空清洁干燥);WS/T 842—2024 5.4.2.4(开诊前冲洗 2–3 min、每位患者诊疗前后各 20–30 s);WS/T 842—2024 5.4.3.3(独立储水罐每周消毒);WS/T 842—2024 5.5、6.1/6.3(印模修复体、分区与通风)。涉及限值与频次的,以现行标准原文、产品说明书与属地监管要求为准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
第四条 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负责制度宣贯、资源配置与年度复核。
第五条 质控员负责日常核查、记录收集与问题登记;执行人按本制度逐项落实并签字。
第六条 独立储水罐用水不超过 24 h,每日收工排空、清洁、干燥并记录。
第七条 开诊前冲洗管路 2–3 min,每位患者诊疗前后各冲洗 20–30 s。
第八条 粗/微过滤器按厂家说明清洗更换,把厂家说明书与更换记录一起存档。
第九条 印模、修复体、矫治器按 5.5 要求处理后交接,技工室接收要留痕。
第十条 诊疗区、技工室、清洗区分区设置,种植按 6.1/6.3 设独立诊室并保障通风。
第十一条 下列记录须逐项填写,由执行人与复核人签字:每日水路冲洗与排空记录、独立储水罐每周消毒记录、过滤器清洗更换记录、印模修复体交接登记表。
第十二条 记录写明执行人、复核人与日期;涂改按本机构规定更正并留痕,保存期限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科室负责人组织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;修订时留版本号、生效日与旧版归档。
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 | 执行岗位:按本机构岗位职责表 | 复核:科室质控员
核对依据文件、物资与记录表是否齐备;发现证件过期、物资缺失或记录表版本不符,先补齐再开工。
执行人签字,复核人核对记录完整性与异常项;异常项单独编号并进入整改台账。
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启动:牙椅水路每日怎么管,独立储水罐多久排空消毒;印模、修复体、矫治器从诊室到技工室怎么交接;或监测结果异常、物资失效、设备故障、疑似聚集性事件。
发现人 → 科室负责人 → 院感科/相应职能部门 → 分管领导;报告时限与方式按本机构现行制度执行,涉及法定报告的另按法定要求办理。
使用每日水路冲洗与排空记录、独立储水罐每周消毒记录留痕;处置结束后形成复盘记录,写明原因、改进项、责任人与完成时限。
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方向演练,形成演练记录与改进项闭环。
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依据:WS/T 842—2024 5.4.2.3(独立储水罐用水不超 24 h、每日收工排空清洁干燥)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| 日期 | 对象/项目 | 执行要点 | 结果 | 执行人 | 复核人 | 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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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依据:WS/T 842—2024 5.4.2.4(开诊前冲洗 2–3 min、每位患者诊疗前后各 20–30 s)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| 日期 | 对象/项目 | 执行要点 | 结果 | 执行人 | 复核人 | 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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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依据:WS/T 842—2024 5.4.3.3(独立储水罐每周消毒)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| 日期 | 对象/项目 | 执行要点 | 结果 | 执行人 | 复核人 | 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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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依据:WS/T 842—2024 5.5、6.1/6.3(印模修复体、分区与通风)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| 日期 | 对象/项目 | 执行要点 | 结果 | 执行人 | 复核人 | 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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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主体:院感科、质控中心、卫生监督 | 检查方向:院感专项检查(感染管理制度、监测数据与督导闭环)
A02 口腔科 · 院感专项检查管理制度、B02 口腔科 · 院感专项检查标准操作规程、C02 口腔科 · 院感专项检查应急处置预案、D04 口腔科 · 每日水路冲洗与排空记录、D05 口腔科 · 独立储水罐每周消毒记录、D06 口腔科 · 过滤器清洗更换记录、D07 口腔科 · 印模修复体交接登记表。
依据标注规则:写有标准号与条号的,可回标准原文核对;标注「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」或「本机构现行制度」的,按本机构与属地现行版本填写。本单元资料为自制整理件,非标准强制值;涉及限值与频次的,以现行标准原文、产品说明书与属地监管要求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