检查主体:卫生监督、环保、院感科
分类收集、交接、暂存、污水与追溯
本册共 8 份资料,按制度 / 规程 / 预案 / 记录 / 专项分列
第一条 为规范口腔科医疗废物与污水相关管理,落实记录可追溯与责任到岗,结合本机构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下列文件制定: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(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;GB 19193—2025 7.1.4(四环节可追溯);GB 19193—2025 4.3(避免过度消毒)。涉及限值与频次的,以现行标准原文、产品说明书与属地监管要求为准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
第四条 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负责制度宣贯、资源配置与年度复核。
第五条 质控员负责日常核查、记录收集与问题登记;执行人按本制度逐项落实并签字。
第六条 按类别分收集、封口、贴标,交接双方签字,联单按现行规定保存。
第七条 锐器入锐器盒,印模、模型等按本机构分类口径处置,不混入生活垃圾。
第八条 暂存时间、转运路线与暂存间清洁消毒留痕。
第九条 污水按属地要求处理,不擅自加大消毒剂量。
第十条 下列记录须逐项填写,由执行人与复核人签字:医疗废物分类交接单、锐器盒启用与封存记录、暂存间清洁消毒记录、污水消毒与排放记录。
第十一条 记录写明执行人、复核人与日期;涂改按本机构规定更正并留痕,保存期限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科室负责人组织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;修订时留版本号、生效日与旧版归档。
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 | 执行岗位:按本机构岗位职责表 | 复核:科室质控员
核对依据文件、物资与记录表是否齐备;发现证件过期、物资缺失或记录表版本不符,先补齐再开工。
执行人签字,复核人核对记录完整性与异常项;异常项单独编号并进入整改台账。
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启动:医疗废物怎么分类、交接单是否齐全;锐器、印模与石膏废弃物怎么处置;或监测结果异常、物资失效、设备故障、疑似聚集性事件。
发现人 → 科室负责人 → 院感科/相应职能部门 → 分管领导;报告时限与方式按本机构现行制度执行,涉及法定报告的另按法定要求办理。
使用医疗废物分类交接单、锐器盒启用与封存记录留痕;处置结束后形成复盘记录,写明原因、改进项、责任人与完成时限。
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方向演练,形成演练记录与改进项闭环。
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依据: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(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| 日期 | 对象/项目 | 执行要点 | 结果 | 执行人 | 复核人 | 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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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依据:GB 19193—2025 7.1.4(四环节可追溯)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| 日期 | 对象/项目 | 执行要点 | 结果 | 执行人 | 复核人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依据:GB 19193—2025 4.3(避免过度消毒)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| 日期 | 对象/项目 | 执行要点 | 结果 | 执行人 | 复核人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依据: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(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| 日期 | 对象/项目 | 执行要点 | 结果 | 执行人 | 复核人 | 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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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主体:卫生监督、环保、院感科 | 检查方向:医疗废物与污水(分类收集、交接、暂存、污水与追溯)
A06 口腔科 · 医疗废物与污水管理制度、B06 口腔科 · 医疗废物与污水标准操作规程、C06 口腔科 · 医疗废物与污水应急处置预案、D20 口腔科 · 医疗废物分类交接单、D21 口腔科 · 锐器盒启用与封存记录、D22 口腔科 · 暂存间清洁消毒记录、D23 口腔科 · 污水消毒与排放记录。
依据标注规则:写有标准号与条号的,可回标准原文核对;标注「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」或「本机构现行制度」的,按本机构与属地现行版本填写。本单元资料为自制整理件,非标准强制值;涉及限值与频次的,以现行标准原文、产品说明书与属地监管要求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