检查主体:卫生健康监督所、卫健委医政科
执业许可校验、诊疗科目、人员授权与设备校验
本册共 7 份资料,按制度 / 规程 / 预案 / 记录 / 专项分列
第一条 为规范口腔科依法执业与资质相关管理,落实记录可追溯与责任到岗,结合本机构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下列文件制定: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(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;WS/T 842—2024 4.2.1(管理部门每年至少 2 次检查并形成文字记录)。涉及限值与频次的,以现行标准原文、产品说明书与属地监管要求为准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
第四条 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负责制度宣贯、资源配置与年度复核。
第五条 质控员负责日常核查、记录收集与问题登记;执行人按本制度逐项落实并签字。
第六条 建立科室执业资质台账,逐人登记执业地点、执业范围与授权项目,变更后及时更新。
第七条 种植、放射等专项诊疗单独列授权清单,未获授权者不得独立操作。
第八条 外来跟台人员登记身份、事由、时段与随行物品,由科室负责人签字。
第九条 每年度至少组织 2 次依法执业自查,形成文字记录并留档。
第十条 下列记录须逐项填写,由执行人与复核人签字:执业资质与授权台账、外来人员登记表、年度依法执业自查记录。
第十一条 记录写明执行人、复核人与日期;涂改按本机构规定更正并留痕,保存期限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科室负责人组织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;修订时留版本号、生效日与旧版归档。
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 | 执行岗位:按本机构岗位职责表 | 复核:科室质控员
核对依据文件、物资与记录表是否齐备;发现证件过期、物资缺失或记录表版本不符,先补齐再开工。
执行人签字,复核人核对记录完整性与异常项;异常项单独编号并进入整改台账。
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启动:诊疗科目是否核准口腔科,机构与人员资质是否齐全;开展种植、放射诊疗的,许可与人员授权是否对得上;或监测结果异常、物资失效、设备故障、疑似聚集性事件。
发现人 → 科室负责人 → 院感科/相应职能部门 → 分管领导;报告时限与方式按本机构现行制度执行,涉及法定报告的另按法定要求办理。
使用执业资质与授权台账、外来人员登记表留痕;处置结束后形成复盘记录,写明原因、改进项、责任人与完成时限。
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方向演练,形成演练记录与改进项闭环。
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依据: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(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| 日期 | 对象/项目 | 执行要点 | 结果 | 执行人 | 复核人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依据:WS/T 842—2024 4.2.1(管理部门每年至少 2 次检查并形成文字记录)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| 日期 | 对象/项目 | 执行要点 | 结果 | 执行人 | 复核人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适用范围:口腔诊所 · 综合医院口腔科 · 口腔专科医院。按本机构现行制度逐项填写,异常在备注栏编号并转入整改台账。
依据: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(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)
保存:按本机构档案制度执行,电子记录定期备份。
| 日期 | 对象/项目 | 执行要点 | 结果 | 执行人 | 复核人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检查主体:卫生健康监督所、卫健委医政科 | 检查方向:依法执业与资质(执业许可校验、诊疗科目、人员授权与设备校验)
A01 口腔科 · 依法执业与资质管理制度、B01 口腔科 · 依法执业与资质标准操作规程、C01 口腔科 · 依法执业与资质应急处置预案、D01 口腔科 · 执业资质与授权台账、D02 口腔科 · 外来人员登记表、D03 口腔科 · 年度依法执业自查记录。
依据标注规则:写有标准号与条号的,可回标准原文核对;标注「条号按现行版本核对」或「本机构现行制度」的,按本机构与属地现行版本填写。本单元资料为自制整理件,非标准强制值;涉及限值与频次的,以现行标准原文、产品说明书与属地监管要求为准。